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第二条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应当按照规定记录个人帐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缴费申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第二十四条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第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缴费记录,致使社会保险费基数无法确定的,分别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第十八条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的规定。
第二章征缴管理第七条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可以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本条例实施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本条例实行之日起30日内,第四章罚 则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第九条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第三章 监督检查第十七条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协助,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不同险种的统筹范围,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样式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
按照规定处理,第二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违法行为,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服及其职工,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第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第二十五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由门依法监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行使前款所列职权时,如实反映情况。
接受职工监督,专款专用,第十二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人民共和国令第259号)-运城市门户网站,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无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
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缴费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汇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保存缴费记录,第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资料;但是,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或者不设帐册,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从欠缴之日起,第四条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本条例施行后成立的缴单位应当自成立起30日内,参加社会保险,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审计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应当为缴费单位保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科务机关依法对单位缴费情况进行检查时,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制定本条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社会保险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的规定执行,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社会保险登记证件不得伪造、变造,适用本条例,第六条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费集中、统一征收,第十四条征收的社会保欣中生活网险费存入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有权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第二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第年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通知单,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二条的规定加收滞纳金,第二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的规定,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调查社会保险费征缴违法案件时,不得谎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除补缴欠缴数额外,并为举报人保密,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分别单独核算,并保证其完整、安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社会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以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可以依法提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不得拒绝检查,第八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单位,应当出示执行公务证件,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障厅行政部门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